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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来源:邓常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17
浏览量:2336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

上诉人因XX罪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X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罪责刑不适应,量刑过重,特依法向XX中级人民发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上诉人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处罚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审法院量刑倚重。

依据《刑法》第384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上诉人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罚处罚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即不考虑上诉人的任何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上诉人的最高和最严厉处罚即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人虽捡到并持有的毒品数量达XX克,但确实有自己吸食的需要,对社会的危害性仍然是比较小的,一审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确实过重,达到本罪和本案处理的最高极限。

二、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对上诉人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的意见,但在判决时未予以具体体现。

辩护人在一审时提出的上诉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的辩护意见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和采纳。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项第7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刑的轻重、认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的规定,一审法院在具体对上诉人定罪量刑处罚时应依法予以充分考虑。但一审法院一方面采纳了辩护意见,另一方面在定罪处罚时却丢掷一旁,在刑期上未予体现。

三、公诉机关在庭审时肯定了上诉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同时提出了可以对上诉人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一审法院也未予以认可和采纳。

公诉机关代表国家依法提起公诉,要求依法追究上诉人的刑事责任,但是也了解和肯定了上诉人犯罪后的在看守所积极改造的态度和行动,以及再当庭审判时的认罪、悔罪态度,因此提出了可以对上诉人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可见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确实有值得和可以原谅、从轻的地方和情节。公诉人的意见完全是结合上诉人犯罪的过程和犯罪后以及依法接受审判的表现作出的公正的陈词和见解,但一审法院也未予以采纳。

四、从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一直以泪洗面的情况来看,上诉人确实深知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后果,且其痛改前非的决心很大。

在对本案的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一直是满脸泪水,甚至回答问题哽咽,而且结合辩护人每次会见上诉人时,上诉人均是痛恨自己的所作所为,泣不成声,可以看出和确定上诉人的悔罪表现明显且决心很大。那么在对犯罪人定罪量刑处罚时也要适当考虑其中。

综合以上的意见,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量刑处罚上确实过于偏重,诉人到案后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积极,悔罪态度非常明显,且犯罪确属偶然性,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上诉人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给予上诉人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回报家人和社会的机会。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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